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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 二 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 112年12月28日)
第 14 條
委員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典試委員長依有關考試法規處理:
一、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
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舞弊嫌疑。
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
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