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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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 二 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 112年12月28日)
第 15 條
委員評閱試卷時,發現應考人對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之科目,而使用外國文字作答者,該部分不予評閱及計分。但外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