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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 二 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 112年12月28日)
第 16 條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人員保管。

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