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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 三 章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 112年12月28日)
第 18 條
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試委員長或典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以下簡稱數管司)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