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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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 四 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 112年12月28日)
第 25 條
國文科目作文題型之評閱,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並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一、旨意詮釋。
二、見解。
三、文詞、標點。
四、結構。
國文科目測驗題型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得依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訂定評分方式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