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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 二 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 112年12月28日)
第 8 條
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

單閱或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

分題單閱或分題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得依前項標準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