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 112年07月13日)
第 4 條
各科目題庫小組置科目召集人一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並得視需要增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題庫試題更新時,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之改聘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題庫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