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試卷保管辦法
( 112年09月21日)
第 5 條
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學校、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學校、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