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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 105年05月02日)
第 2 條
考試方式性質特殊者,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得委託機關、學校、團體辦理。

前項所稱機關指請辦考試之中央機關、地方機關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中央職業主管機關。所稱學校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所稱團體指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相關之教育機構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