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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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 105年05月02日)
第 4 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報請考試院核定後,由考選部函請委託。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團體,由考選部評估並報請考試院核定後,與之訂立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