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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 105年05月02日)
第 7 條
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應依照有關法規及典試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下列考試事項:
一、考試日程之排定。
二、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三、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四、試題之收取及保管。
五、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六、試場之洽借及布置。
七、監場人員之選聘、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八、成績之登校、核算及統計。
九、其他有關考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