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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 103年07月14日)
第 4 條
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壹之應適用職務,不適用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但貳之得適用職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