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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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22日)
第 14 條
典試人員工作記錄審議結果,應登錄於典試人力資料庫。
審議結果經考選部部長核定後執行,部長如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