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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 110年09月22日)
第 5 條
下列事項應由各類別專長審查小組召集人會同該小組審查委員共同商定之:
一、審查範圍:得納入審查之應試科目範圍。
二、審查分類:各類別得再訂定若干分類,依納入審查之應試科目分別予以對應。
三、審查對象:由典試人力資料庫篩選或相關機關(構)、團體、學校或個人推薦人員。
四、審查內容:審查對象之基本學歷、經歷、考試及格資格、任教課程與專業研究資料等。
五、審查方式:以個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議;個別書面審查及會議審議均採多數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