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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分數轉換辦法  ( 104年11月09日)
第 8 條
各種考試筆試之分數轉換,該應試科目到考人數不足三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轉換。

依本辦法採行筆試分數轉換,應遵守該應試科目或該試題之計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