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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測驗規則  ( 110年11月22日)
第 5 條
應考人應依規定之日期、梯次、組別於指定時間內報到,逾時視為缺考;已完成報到但未受測者視為棄權。應考人不得要求於其他日期應試。

除考試規則另有規定外,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