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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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測驗規則
( 110年11月22日)
第 6 條
應考人如有身體不適情形,應於舉行體能測驗前主動告知辦理考試人員,由醫師判定體能狀況能否受測。經醫師建議不宜進行測驗,惟應考人仍自願接受測驗者,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