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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規則  ( 104年12月14日)
第 3 條
各種考試得視需要採行心理測驗,以文字、數字、符號、圖形或操作等方式,評量應考人之智力、性向、人格、態度及興趣等心理特質。

心理測驗種類如下:
一、智力測驗。
二、性向測驗。
三、人格測驗。
四、興趣測驗。
五、其他心理測驗。

前項心理測驗種類,得視考試性質選定其中一類或數類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