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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 112年03月02日)
第 10 條
因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以外之功能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與需求,依其障礙性質及程度,申請本辦法所定之應考權益維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