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 112年03月02日)
第 14 條
為審議本辦法所定各類申請案件,考選部應設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常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部長指派部內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部長就相關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遴聘之。其中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遴聘委員之任期應為一致,任期中增補遴聘之委員,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