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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 112年03月02日)
第 15 條
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口述應試、測驗式試卷改以書寫或勾選作答措施,合於申請資格與相關要件者,應提交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其他申請案,由考試試務承辦單位審議;有疑義者,提交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復審。審議時應審酌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之維護與申請人應國家考試權益之維護與合理調整,決定准予提供之具體措施。

前項決定經核定後,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