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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 112年03月02日)
第 4 條
有聽覺障礙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以警示燈與大字報方式提示考試起訖時間。
二、使用自備助聽器。
三、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人員擔任監場及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