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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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 112年03月02日)
第 6 條
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適合之桌椅。
二、提供輪椅或使用自備輪椅。
三、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