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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 112年03月02日)
第 7 條
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肢體障礙或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以試場提供之電腦相關設備應試。
二、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
三、延長每科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