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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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 112年03月02日)
第 9 條
因視覺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致依指定方式於測驗式試卷上作答有困難者,得申請改以書寫或勾選方式,於考選部提供之試卷用紙上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