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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10年11月22日)
第 14 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報名,應依考試公告指定之方式與期限為之。

報名各種考試,除考試公告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身分證件影本。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考試規則規定或試務機關指定之其他證明文件。

報名各種考試,應於報名期限截止前,依考試公告與相關規定繳交報名費。

未依前三項規定報名,或未於指定期限內繳交各種文件資料與報名費者,報名未完成,不得應考。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