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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10年11月22日)
第 19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指考選部於榜示後將正額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正額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發任用。

經分配訓練之增額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依前項程序請領考試及格證書及辦理分發任用。

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任用辦理完畢後,再行辦理增額錄取人員分發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