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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110年11月22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