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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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 110年11月22日)
第 4 條
檢查醫師核對體格檢查表內應考人所填各欄資料無訛及所貼相片與面貌相符後,應依表列檢查項目逐一檢查,詳實記載,並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再簽名蓋章及加蓋所屬之醫療機構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