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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 110年11月22日)
第 5 條
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體格檢查結果,認有疑義時,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審議結果認有複檢必要時,得由考選部指定醫療機構複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