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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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1月03日)
第 11-1 條
本訓練之期間、免除或縮短訓練、津貼支給標準、請假、輔導、獎懲、停止訓練、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等事項,性質特殊訓練得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訓練計畫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