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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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1月03日)
第 11 條
本訓練之基礎訓練課程,由保訓會訂定之。
性質特殊訓練如另定其他訓練,其課程由保訓會協調有關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