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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二 章 調訓及訓期 ( 109年11月03日)
第 12 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

前項人員報到事項,應依保訓會核定或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