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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二 章 調訓及訓期 ( 109年11月03日)
第 14 條
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同等級、同等級不同類科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