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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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二 章 調訓及訓期
( 109年11月03日)
第 21 條
前條所稱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