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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三 章 受訓人員權益 ( 109年11月03日)
第 26-1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前項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