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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四 章 訓練管理 ( 109年11月03日)
第 33 條
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訓練期間,得考核受訓人員訓練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獎懲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