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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11月03日)
第 7 條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

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性質特殊訓練,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其所需經費,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