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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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 111年03月16日)
第 4 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第一項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