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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 112年03月23日)
第 7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達錄取標準,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