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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111年03月16日)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具有附表一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科組考試。

各等別類科組之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附表二、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