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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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111年03月16日)
第 4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併採口試與外語口試;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