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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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 112年05月25日)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