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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4年06月15日)
第 11 條
參加升官等考試違規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其經扣考處分者,應由試務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