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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4年06月15日)
第 5 條
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年資,指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職等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

具有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法定任用資格者,其取得任用資格後任較高官等年資得與前項年資合併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