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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  ( 104年06月15日)
第 7 條
簡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薦任升官等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