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成績,一年列八十分,二年列七十分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不予採計。但依本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考者,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
第一項考試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員級晉高員級升資考試,筆試成績,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二、佐級晉員級、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