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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 111年05月16日)
第 6 條
本規則第四條、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海洋委員會、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任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