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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 111年05月16日)
第 8 條
本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