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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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口試規則
( 108年09月09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外國語言,指英語、法語、德語、日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韓語、俄語、義大利語、土耳其語、馬來語、泰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及其他指定之語言。